軍人保險係社會保險,為我國憲法基本國策所建立之社會福利制度。軍人保險於民國(以下同)39年6月1日開辦,起初納保對象僅有現役軍官,自48年7月1日起擴大至現役士官長、士官、士兵及各種軍校受訓之學生。給付項目有退伍給付、身心障礙給付以及死亡給付,俾使國軍官兵得以無後顧之憂地保家衛國。
隨著社會安全及經濟安全體系的擴大,逐步整合國民基本保障,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於99年新增軍人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於105年新增眷屬喪葬津貼。
國防部委託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辦軍人保險承保、給付作業,軍人保險守護我國軍官兵至今近七十載寒暑,現行軍人保險保障範圍有「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軍人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軍人保險死亡給付」、「軍人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軍人保險眷屬喪葬津貼」,簡介如下:
一、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軍人保險被保險人保險滿五年退保者,核發給付五個基數。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保險未滿五年,未曾領受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者,照最後月份繳費標準,退還其以往自付部分保險費。
二、軍人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軍人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傷病,經國防部鑑定身心障礙等級,依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核發六個基數至四十個基數軍人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三、軍人保險死亡給付:
軍人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經國防部核定死亡原因及種類,依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三條核發作戰死亡者給付四十八個基數;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此外死亡給付,如低於其應得之退伍給付時,得按退伍給付發給。
四、軍人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五、軍人保險眷屬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眷屬為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眷屬為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子女,給付二個基數;若為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子女者,給付一個基數。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六、喪失領受保險給付權利事由:
保險受益人有喪失國籍、非因過失犯叛亂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經判決確定、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保險給付權利者,將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